南京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您的位置:首页  »  
 

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果胎儿的父亲在胎儿还没出生的时候就死了,并且其父亲原来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针对这种情况,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相信很多人在实践中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该如何处理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1、首先需要明确,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是对胎儿继承利益的确认。但是法律为什么赋予其继承利益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2、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怎么处理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胎儿能代位继承遗产吗?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了解了胎儿也适用代位继承,并且认识到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胎儿适用代位继承能够更好地保障胎儿的应得利益

·过失决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水利工程,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凡事都是双面性的,水利工程如果利用好了,将会造福子孙后代,相反的,如果在监管时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决水,那么后果就是不堪设想的了。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过失决水罪致人死亡的如何量刑? 一、过失决水罪致人死亡的...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债务是可以转移给新债务人,当然,原债务就由新债务人履行,但是实际中存在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处理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
    

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而“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已成为广大承包单位面对的一大难题。目前,面对此类问题,为了有效地维护承包单位自身的利益,相关人员则需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决,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产生。在本文中主...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律师都致力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是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律师都致力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实房主的权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二手房交易中,房主要注意什么问题呢?由于房产涉及到的价值比较大,因此要是不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小心注意的话,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一:不要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卖...

·撞车赔不起怎么办,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的范围
    经常看见新闻说哪辆豪车被撞了,损失费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笔钱对很多人来说都是承担不了,那么撞车赔不起怎么办?这对很多司机来说都是头疼的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撞车赔不起怎么办? 1、可以按月支付,慢慢还款。2、没有强制执行的财产,一般也不会怎...

·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一、能否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要从严解释,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什么犯罪?
    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什么犯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额较大,...

·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社会上一个正常的招聘录用程序是面试录取成功后,公司会与个人签订一个合同条款,这对双方的一份约束。那么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先入职再签合同为由暂不签合同,以至于劳动无合同保护。那么如果发生一些问题纷争,未签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探讨。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什么时候返还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