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分割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分割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分割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很多,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其作了具体的规定。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产,那么,离婚分割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离婚财产分割要交哪几种税?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以下几种也都不需要缴纳: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上的内容当中,我们主要为您介绍了离婚时是否需要交税,及怎样交税等。从上面所讲到的三个方面的税种来说,离婚是不需要交纳税款的。事实上在实务中,离婚分割房产个人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实际上都是不需要缴纳的。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一、劳动合同签了以后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签了以后可以随时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

·房产继承爷爷奶奶死亡证明没有怎么办?
    当时没有死亡证明:可以从村委会、派出所开出证明,派出所应当有户籍注销的记录。 或者直接起诉确权,然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来办理过户等手续。(一)、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一、双方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离婚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

·买房是现下人民生活当中多数人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越来越多的人都
    买房是现下人民生活当中多数人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准备买房,并且积极去了解关于房地产市场、房源的选择、房贷、相关手续等相关资讯。今天就让我们带着您学习和了解一下有关山东房屋买卖贷款政策的相关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巩固调控...

·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有哪些情况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这其中就包括了营业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营业税的。那您知道免除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吗?而要是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话,营业税又是怎么收取的呢?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免收新房屋买卖营业税的情形有哪些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

·根据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第七十六条
    根据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第七十六条的法律法规的一个规定内容,应该适量的减轻在不是机动车辆的其他方也存在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其他的过错的情况下面的,机动车辆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2008年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保险公司的赔偿措施也相应地进行了修改。与此同时,保险公司...

·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通过建立劳动合同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都需要按照既定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决劳动合同,若职员涉及刑事犯罪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我国关于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期间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

·买卖合同对履行地点的要求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是指出卖方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提取标的物的具体地点,该约定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在线咨询 >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 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

·江西水电站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企业或者政府征用土地、住宅等建厂或者建造公用设施需要交付居民一定标准的征地补偿金,不同的征地要求支付的补偿金额不一样,大型事业设施征地面积大需要支付的征地补偿金多,那么江西水电站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本站我们为你解答。一、江西水电站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