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网络诈骗归谁管?法律中如何规定管辖地?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网络诈骗归谁管?法律中如何规定管辖地?
您的位置:首页  »  
 

网络诈骗归谁管?法律中如何规定管辖地?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犯罪土壤。随着互联网兴起,网络诈骗时有发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侦查过程相对较难。那么,网络诈骗归谁管?法律规定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接下来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立案管辖法律规定有什么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的特征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方式上。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3、是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4、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域作案。
  三、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以网制网,实施信息化侦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网络诈骗的根本特点,应树立以网制网、以信息制信息之观念,以信息化侦查手段有效应对。“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利用QQ号码获取对方IP地址并进行地理定位、利用诈骗者提供的银行账号获取其身份和资金流信息、利用网购的物流寄递信息排查线索等,皆为针对网络诈骗案件的有效信息化侦查措施。(二)扩大线索来源,串并案侦查在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立法暂时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单笔小额网络诈骗立案难是侦查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更要扩大线索来源,加强线索串并。为扩大线索来源,首先要加强宣传,鼓励网络诈骗被害人报案,无论诈骗数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都应将案情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日后利用线索串并案;同时适时适度公布案情,使未被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掌握情况,补充受害人。其次要加强虚拟空间阵地控制,对电商平台、可疑网站和可疑网络信息加以掌握,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最后,要通过选案分析主动发现线索。网络诈骗发生之后,其侦查地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局进行侦查,换句话说,主要根据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开始侦查。您在使用网络时,涉及转账,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起诉离婚可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际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审判人员进行回避的。但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能申请回避。那到底起诉离婚可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可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

·何为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可以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如果说员工真的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纠纷的话,在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来进行处理的话,这其中就关系到一个管辖地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确...

·企业若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话,则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若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话,则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实际进行裁员。并且还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支付被裁减员工夏官营的补偿。而在裁员的过程中,企业也是有一些义务的。那到底企业在裁员中都有哪些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企业在裁员中都有哪些义务 《劳动法》...

·诈骗罪的定罪金额如何确定
    生活中往往有些不法分子设下一些陷阱导致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对方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目即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因此诈骗的定罪金额也不尽相同,接下来由的我们为您普及有关知识。 诈骗罪的定罪金额如何确定 1、诈骗罪 (1)数额:3000以上不满4万元 量刑:3年以下...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进一步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

·一、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状如何写有效?
    一、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状如何写有效?1、文书名称"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因为"有明确的被告...

·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吗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大打出手,甚至还有的对簿公堂。那么,是不是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呢?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更容易获得抚养权?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吗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

·疫情期间正常上班工资补助是多少?
    疫情期间正常上班工资补助是多少?只有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才有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

·员工在试用期可以有婚假吗?
    试用期可以有婚假吗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而休婚假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之一,故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婚假。二、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再婚也可以请婚假,享受法定婚假待遇。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