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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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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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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或者不能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为终结执行,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法院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以后,立即生效。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撒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法院终结执行,法院实行终结执行的案件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被执行人人死亡的,追索抚养费权利人死亡的,被执行公民确实无力偿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结束执行程序,法院履行扣押财产不能超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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