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
您的位置:首页  »  
 

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不动产只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权属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属于你的。同样当你要改变房产所有人时,需要就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那到底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就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必须要符合上文中介绍的情形,否则的话有关部门也是不会进行变更登记的。同时需要注意,在上述五种情况下,还可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由于不动产涉及到的价值比较大,因此,在实践中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要是产生了纠纷的话,建议可以咨询三亚律师。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二、...

·企业债务融资要注意什么
    企业债务融资要注意什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筹集资金,企业筹资的第一选择是自有资金,此外还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而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融资,这其中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企业债务融资要注意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债务融资要注意什么 企业...

·加工承揽中受伤,主家需要承担责任吗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怎样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最平常一种财产保护措施。离婚案件又是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纠纷,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方,都有权利去保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公平公正的保证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怎样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就是需要民事主体去了解其中的财产保全法律知识。 一、先申请财产保全,再...

·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就一方做出了赠与的表示后,另一方要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那么合同才能成立。生活中常见的赠与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做出了赠与表示后赠与人突然不履行赠与合同了,这样是否可以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赠...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一、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国《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什么
    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什么?涉黄拘留几个小时算治安拘留,但涉黄不会只是拘留几个小时,治安拘留的时间最短是1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最少1天,最长15天。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涉黄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1) 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会被判10日以上1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量刑
    毒品犯罪分子是刑法处罚的对象,是对社会的安全秩序产生危害的犯罪分子。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所要做的就是让他接受法律的惩罚,以此来威慑不法分子。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对毒品犯罪分子使其躲避公安部门的追查,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在刑法设有包庇犯罪分子罪,以下我们就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量刑进...

·南通如东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
    只要是在公司上班的职工一般都会比较关心五险一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必须要缴纳五险一金的这个是国家强制性的,五险一金可以对我们日后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那么作为一个南通如东人民,对南通如东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一定很关心,下面就跟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1、养老...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都是有具体的犯罪主体的,也就是要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才行。那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您知道法律中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吗?而此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