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房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房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公房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房其实是与私房相对的,很多时候虽然对房屋可以实际的居住使用,但其实行为人并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相信您都知道,私房其实都是允许继承的,但是这个公房可以继承吗?很多人就不清楚了,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二、父母去世公房收回怎么办?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公民在其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则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父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出售该套公房的话,公民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三、公房继承概述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现实中,究竟公房可以继承吗?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实际上对公房继承的操作也是有不同的方式,有些情况下不允许对公房进行继承,而有些时候则可以,不过继承公民也仅仅是继承公房的使用权,而并非是所有权。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非法集资外资怎么量刑?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向他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非法行为,随着我国与国外的经济交往增多,非法集资外资的事例也在渐渐增多。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当事人会根据集资金额的大小而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外资怎么量刑,一起来看看以下文章的相关内容吧...

·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工伤
        一些职业病防治医院职业病科工作人员称,多数人都认为中暑是身体差等原因,没往工伤上想,所以每年在职业病所“挂号”的中暑患者很少。中暑职工如果要申请工伤并不是一个部门说了算。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如果要享受工伤待遇,须通过四步走:...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

·商标争议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商标争议管辖法院是哪个?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

·离婚后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是什么?
    关于劳动关系的知识,相信您都很清楚。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法人变更章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变更章程是什么? 一个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就是公司法人对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法人到正确领导和决策,而公司法人的变更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在我国相关法规中也有所规定,你去宝冶公司的正常发展,那公司法人变更章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变更公...

·有限公司动迁会给多少补偿
    有限公司动迁会给多少补偿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在不断加快中变化,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征地拆迁等问题,国家也因此会给我们一些补偿。那么有关有限公司动迁会给多少补偿呢?很多企业和公司最关心的可能也就是有关能获得多少补偿的这些问题,我们将为您,详情介绍这些内容。 一...

·发行公司债券是可转债吗?
    发行公司债券是可转债吗?在债券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很受投资者的青睐,因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即可以享受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可以选择将债券按照约定的优惠条件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得到公司的股票分红等。那么发行公司债券是是可转债吗?为您解答。 一、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
    贪污罪:十万元以上;
受贿罪:十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