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各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进行投资、制订章程、对企业日常进行管理等等。因此,如果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发展的消极影响将不可小觑,2013年12月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的内容有多更改,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略有不同。让我们来带你了解。
  
  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将会承担哪些责任:
  
  一、对内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 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首先,股东明知设立公司要有投资而故意虚假出资;其次,因股东虚假出资,客观上造成了公司财产不正当的减少;第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具有违法性;第四,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因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对外责任
  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所应承担的责任,最为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综上所述,公司法修改后,股东虚假出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其中的对外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股东,为避免更大的企业损失,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是必不可少达到,关于新公司法的修改、虚假出资等更多专业问题,您可以咨询衡阳律师!
  
  
  

·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进行房屋转租活动的,一般都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内,将自己对出租房的使用权,转租给其他人进行使用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

·在我国规定的认罪认罚什么意思
    过去所谓的认罪认罚,这只是人们从主观意识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要求,将认罪认罚具体到处罚的制度上以后,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积极的配合我国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办案。但是对认罪认罚还是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的区分开来的,不能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现在还是有人对于认...

·昆山工伤鉴定受理是怎么规定的
    在社会生活当中,有些事情您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接触的。所以按照正常的习惯来说,您只对生活当中经常接触到的事情会比较了解,像工伤鉴定这样的事情毕竟不是时常发生,您不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昆山工伤鉴定受理是怎么规定的? 一、昆山工伤鉴定受理是怎么规定的? 1...

·犯罪分子被判缓刑在哪里执行?
    犯罪分子被判缓刑在哪里执行?缓刑没有具体的执行地点,不是实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公安机关会对缓刑嫌疑人进行考察,所以需要缓刑犯所在单位的配合,或者其基层组织进行配合,是不需要实际羁押的。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

·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二、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哪些?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

·营改增后分公司怎么签订合同?
    营改增后分公司怎么签订合同?营改增后分公司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必须依托总公司来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

·著作权可以对抗肖像权、名誉权吗
     在绘画、雕塑、摄影、影视作品中,如果该作品载有人的肖像,也会发生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叉的问题。该作品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而作品中肖像的权利则归属于肖像权人。二权相比较,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例如,画家请女青年为模特创作了人体画...

·如何作“专家论证”?
    作“专家论证”一般通过下面的程序:

    1、由辩护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综合考察调研,认为确有必要作“专家论证”以达到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或者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作对案件作“专家论证”的;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