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辨认在很多情况下是属于一种侦查行为的,辨认人需要根据自己对辨认事物的了解程度作出真实的辩论意见,正常情况下,辨认的事物和工作人员调查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才是正常的,否则胡乱辨认,肯定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工作人员的侦查方向的。如果公安机关需要我们作为辨认人去进行辨认的话,那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辨认?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首先我们说辨认人必须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不可能让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等进行辨认的,在辨认的过程当中不允许有任何的暗示,而且必须要在某些情况下对辨认人进行保密,辨认的结论自己和在场的见证人都要签名。
  
  

·传销头目量刑一般怎样处罚?
    在鱼目混杂的社会中,人们常常会遇见不可预见性的危险,其中就有非法组织进行传销洗脑的违法行为的出现,若是相关犯罪团体被抓获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传销头目量刑一般是如何规定的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组织、领导以推销...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一对相对关系的概念,两人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欠款的时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该问题,我们做出以下解答。 一、债权人、债务人的含义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

·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诉讼离婚中,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其实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不然的话法院最终是无法判决夫妻离婚的。而认定这点其实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情形来表现,那通常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

·经济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经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如果双方当事人隶属于同一个主...

·一、第二法定继承人遗嘱中没有提起是否有继承权?
    一、第二法定继承人遗嘱中没有提起是否有继承权? 第二法定继承人遗嘱中没有提起的话是没有继承权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体现了尊重遗嘱人(亦即财产所有人)意愿的...

·意定监护适用哪些人群?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017年12月,司法部发布的指导案例提及,上海一位七旬老人中年丧妻,五个子女因其生病住院的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

·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一、承租人能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吗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 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

·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
    拆迁维权技巧有什么?一、拆迁维权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1、可以选择举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一、申请劳动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劳动工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

·车子按揭离婚后怎么过户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