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您的位置:首页  »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犯罪行为,可以分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怎么样区分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要明确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别和相同之处。那么,间接故意和过失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进行参考。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1、意识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明知,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应当预见。两者意识因素的性质和程度不同。2、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志表现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积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这种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具体表现为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
  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
  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
  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理论上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
  论,但是在通说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细致而详尽的分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统一。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基于存在的基础,这样的理论从诞生起
  便存在着一定的弱点,这主要体现为主观心态的难以察觉性。主观心态具有“内隐性”的特征,是一种很难为外界觉察的特定情况下的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和过于
  自信过失分别为故意和过失下面的子项,在罪过体系中由于相邻而存在着接壤。如果说故意和过失尚且容易区分的话,那么对危害结果都存在“不希望”因素的间接
  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则更容易混淆。如果认为其区分的标准便是理论上所言的对主观心理近乎极致的分析,那么在实践性上则不能不打上问号。《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构成了危害,明知道会造成危害但是还要放任自己,对于危害结果漠不关心则属于间接故意。由于疏忽大意和自信过失则属于过失犯罪。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不同

·房屋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房屋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

·准格尔旗交通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准格尔旗交通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邮编:,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邮编:,电话: 。 被拆迁人(...

·职工因工负伤能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能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能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吗?
    辞职后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吗?辞职后单位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辞职,到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法律风险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总金额的80% 以下发放。2借款用途。明确规定仅限于打包贷款项下的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品的备货和 装运,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期限。即期信...

·骗取扶贫款属于什么犯罪
    如果金额达到了3000元及以上,按照诈骗罪论处。退还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诈骗扶贫款属于犯罪性质严重,即使从轻处罚,从轻的幅度也不会很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哪些?
    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哪些? 一、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哪些? 诉讼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

·什么是指定辩护人,哪些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家属委托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由法院指定辩护人。那究竟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而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

·离婚儿子给老婆抚养好吗,抚养费如何支付?
    不少夫妻虽然婚姻缔结期间可能并没有太多的情感,但是到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却会努力的进行争取,而且还有不少人会质疑,孩子跟着另一方生活会不会存在一些生存上的问题,下面就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离婚儿子给老婆抚养好吗,抚养费如何支付? 一、离婚儿子给老婆好吗 两周岁以下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