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您的位置:首页  »  
 

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是很多用人单位的选择。我们知道,单位聘用员工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呢?如果需要签,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在试用期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们就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二、试用期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确实得随时解除合同。但若合同有约定解除合同对培训赔偿的,且用人单位又确实进行过相关培训,用人单位目前提出的培训费赔偿数额又是基本合理的话,还是应当赔偿的。在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还存续的,继续履行,但如果在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08年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新法实施前时段按旧法执行。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单位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非以聘用协议或是其他书面协议来代替。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之后,不管是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抚养费,其实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变更的。当然,不管是变更抚养权还是抚养费,首先当事人都要知道应该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这才是比较好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

·网络诈骗50万取保候审可以?
    网络诈骗50万取保候审可以? 每年公安机关都会查获大量的网络诈骗案件,有些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众多。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为了防止其逃跑,会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也包括取保候审。那么,网络诈骗50万取保候审可以?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

·房屋出租要什么手续
    如今,房屋出租是一项很不错的收益。当然,房屋出租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进行,办理好相关手续。那么,房屋出租要什么手续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这类问题。 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

·现今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时一场交通事故就足以毁掉一个家庭。当
    现今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时一场交通事故就足以毁掉一个家庭。当父母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肇事者对其子女也就是被抚养者必须进行合理的赔偿,给予其足够的交通事故抚养费。那么交通事故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如何确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

·合同到期公司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缓刑担保人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一般的社会公民眼中,法律似乎是那样的严格、说一不二,并且又有些冷酷无情。但是法律却不仅仅是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和对犯罪的制裁,有很多的法律条文都本着人道主义的出发点,对于犯罪行为并不是那么恶劣,社会影响不那么严重,因不可抗力而进行被动犯罪,对案件侦破有立功表现并认真悔改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离婚恶意举债怎么办?
    发现离婚恶意举债怎么办?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恶意举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

·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么? 按照公司法规定
    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么?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候,要从经理、总经理及董事中选出一个自然人担任公司法人。在公司内部,法人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法律文件,洽谈业务。那么,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么?下面我们根据公司法有关知识给...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关系始终时劳动者最为关心的一项合同,因为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之后,就能保障自己的薪酬以及福利享受。更多时候我们在解决纠纷时候就需要劳动关系来证明,因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 企业...

·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1、加强管理力度,全天候监控 对于每一位现场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施工图,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手勤,发现问题要常记,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现场转转;口勤,对于施工队易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