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向国家申请土地肯定也是因为有相关的项目要开发和投资的,而且土地可以开发的项目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商业用途的,土地可以延伸的价值都是通过这些商办项目的合理操作和经营体现出来的。可商办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受国家限制,可能也是我们平常不太注意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一、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1、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的解决办法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综上所述,商办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国家规定的就是40年的时间,应该说只有商业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最短的,这也是因为商业项目的土地在后期开发和使用周期的过程当中,土地本身的价值是充满着变动的。所以还是需要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就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的话,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还是到当地的国土资源部办理一下续期登记。
  
  
  
  

·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么?
    都知道,我们中国自从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之后,无论是自由恋爱,分手还是结婚离婚都相对以前来说更常见了,封建时期,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特别是女性,在封建时期基本是没有话语权的,那么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一、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有效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

·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一般在借钱的时候债务人都是比较好说话的,一旦钱借出去了之后,债务人就翻脸不认人了,经常出现欠钱不还的情况,而债权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头疼。那现实中,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晓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遇到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1、...

·房价上涨
    房价上涨,卖家毁约引起纠纷卖家嫌自己的房子卖的价格低了,就想毁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付款周期、交房时间等等,买家已支付房款或者首付款,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二、卖家隐瞒房子的真实情况,房源有问题引起纠纷卖家...

·犯了变造公司债券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变造公司债券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犯了变造公司债券罪既遂的判刑, 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最终的结果不一定都会认定构成工伤,此时还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看一下有没有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明确...

·工伤事故中残疾赔偿金哪个支付
    工伤事故中残疾赔偿金哪个支付 一、工伤事故中残疾赔偿金哪个支付? 工伤事故中残疾赔偿金一般是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

·劳动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工作单位:它的内部
    劳动者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工作单位:它的内部章程规定,员工迟到要罚款、员工的工位不干净要罚款等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单位克扣工资合理吗?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单位克扣工资合理吗 具体说来,无故克扣工资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无正...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二、试用期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