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挪用公款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挪用公款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挪用公款法律规定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当今社会存在一些不良的腐败现象,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的公款,造成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受损,当数额过大时,就回你造成挪用公款罪。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您说的是挪用公款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的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汇总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一般挪用公款多少算犯罪,要承担什么责任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一般以五千作起点
  
  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一般以一万到三万做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作其他用途使用的必须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
  
  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的不受“三个月未还”的要件限制
  
  挪用救援款物、救灾、抢险等特定款归个人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挪用公款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本来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做了有关的规定来制止这种行为,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最后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咨询本站的在线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什么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不是居住在单位附近,而是需要开车或者是坐公交去上下班,可近年来,交通事故却频频发生。那在法律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遇车祸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有听说过征地和房屋拆迁,我们国家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规定的。对于补偿我们国家做出的说明是非常完善的,是需要各地区的政府来进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往往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物价等综合进行制定。南京市六合区的征地房屋拆迁补...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是怎样的
    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肇事者应向当事人做出精神上的补偿。那么2017年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2017年交通事 故精神赔偿的规定: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

·什么是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我国现处于文明社会,大部分公民都会选择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会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不少青少年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会粗暴的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该主体在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可以请求取保候审,寻衅滋事取保候审以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一、...

·诈骗罪共犯怎么判处刑罚
    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等,不同的犯罪身份,那么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处罚就不同。但实践中要想知道诈骗罪共犯怎么判刑,就要先区分不同的犯罪身份,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的陷阱都有哪些 1、产权状况陷阱。2、房屋类型陷阱。3、合同签订人陷阱。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二、二手房买卖陷阱怎样避免 1、买卖合同签订前,应至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如果事先未引起重视,到办理产权过...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一、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是什么? 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购买预购房的时候会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同时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购买预购房的时候会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同时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购房的实物权也会签订预告合同的。那么有的人想将期房预告登记抵押,那么有关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应呢!还有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本文我们将为您详请介绍。 一、预告登记抵押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1、预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