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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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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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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性规则



  

    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可能面对许多与案件有关联并保存于各种载体上的数据或信息,其中可分为数据电文、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三大类,如何准确识别、传输、分析这些数据信息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根据案件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第二,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使用匹配工具传输获取的数据信息到取证机上。第三,分析该数据或信息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是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往往要相互结合才与案件事实发生实质性关联,确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并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遵循刑事电子证据易篡改、易毁损的特点,确立以下规则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实现:第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第二,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与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一般予以排除。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之间虽可以相互印证,但无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佐证的证据,一般予以排除。第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其中不能与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印证的证据应予排除。



  

    (三)可靠性规则



  

    第一,考察刑事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的程序、系统、网络状态是否正常可靠、稳定,排除非法入侵、非法控制、非法操作等情况发生。第二,考察计算机网络系统环境运行是否良好,排除系统自身故障,排除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可能。第三,考察计算机网络的物理环境,排除高温、高压、静电、电磁影响破坏刑事电子证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可能。第四,运用网络侦查分析技术考察刑事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通顺,符合逻辑。



  

    (四)最佳证据规则



  

    以显示器显示或打印文本的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为传来证据,原属最佳证据规则排除之列,但这些首次以人们可读取形式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计算机网络数据和信息真实内容的“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实与原始证据等同,应视为原始证据或原件。同时这些打印输出文本的副本或复制件,拍摄显示器显示的图形、图像等形成的照片、录像,经与其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后,取得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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