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年还未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企业在人才招聘之后若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众多的潜在问题。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内容,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照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更应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阅劳动合同,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同时合同内容还应当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如果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还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如果条款过于简单或者语言表达不明确,很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发生争议和法律纠纷。
  
  2、违约责任的限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中采取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金的设置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违约金设置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违约金立法采纳的是限制违约金,即法律允许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的某些违约行为,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限定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了六种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从理论上讲,这两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做出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换种说法即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劳动合同法》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诸多限制,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弱得多。
  
  3、书面免责的效力限制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可见,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是持否定性态度的,其直接后果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其次,劳动合同的附和性使得免责条款的约定性弱化。劳动合同所具有的附和性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格式化或标准化,这样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条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的一律无效,则第三十九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提示不提示、说明不说明,该条款本身都无效,提示和说明就纯属多余。由于前后两条规定不一,实践中当事人能否有条件地约定免除或限制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成为一个问题。
  
  4、缴纳社会保险的约束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小微企业的员工因为不想被扣缴社会保险费与企业签订自愿不缴社保的书面文件,但即使这样仍然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员工会要求企业将社保费用加在工资里进行发放,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员工随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甚至以此为由称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以上就为您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并非忽略了对企业的保护,而是因为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员工相对于企业的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对员工的利益普遍保护,企业可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容留吸毒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刑法设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这种行为予以了严厉惩处。但现实中要是问到容留吸毒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其实也就是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面就让我...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 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对我们来说,遗失物遗忘物两者单纯看起来意思差不多,但实际上却有着本意上的差别。“遗失物”从“无”到“无”,“遗忘物”从“有”到“无”,国家刑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您区分三...

·公司转让需要交接什么资料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生活中,如果房屋上面设立了抵押权或者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
    生活中,如果房屋上面设立了抵押权或者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话,此时作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对于该房屋是享有一个优先购买权的。那到底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申请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 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经典实用离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登记信息)
女方:。。。(身份证登记信息)

男女双方经协商,就双方离婚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
(一)双方婚后生有小孩××A、××B。××A归男方抚养,××B归女...

·离婚时没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抚养
    离婚时没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抚养离婚的人群在增加,但是离婚的难度也在增大,离婚少不了的就是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两个部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了还是要继续承担抚养费的,但是实际中也会遇到一方没有收入的情形,那么离婚时没有收入的一方如何支付小孩的抚养也成了问题,需要从实际...

·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鉴定什么时候伤、残鉴定是指伤后
    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鉴定什么时候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可以鉴定。从鉴定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