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未成年人工作的环境也是有限的,因为未成年人还是在长个的时候,不能按排重体力和伤害身体的活,还有就是比较正规的单位一般不会请未成年人工作,因为在我国请未成年人是要受处罚的,因此,如果真的要请的话,还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去登记,还要认真看一下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这样才能上岗。
  
  

·国家赔偿受案范围的是哪些?
    公民受到国家相关的损失情况有很多,所以赔偿法根据情况制定了多种国家赔偿的范围,如果满足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况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都有些严格的赔偿标准,那么国家赔偿受案范围的是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国家赔偿受案范围的是哪些? (一)我国国家赔...

·员工工伤认定时医疗费应当由谁交付?
    员工工伤认定时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应该由用人单...

·个人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个人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这个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也在不断的进行,而在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土地的情况出现,土地征用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征地补偿就是为了减少土地所有者的损失,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那贾汪区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贾汪区征地补偿...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生活中,有欠债或是别人欠你债的情况不少,人有不测风云,有时候都会有着急用钱而钱不够用的时候。这时,就会出现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情况,那么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到底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会为你解答。一、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

·起诉离婚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现在有很多人在处理纠纷的时候,往往都会选择聘请律师来提供帮助,尤其是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但聘请律师也不是免费的,此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那起诉离婚律师是怎么收费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

·劳动合同法延长试用期有哪些合法条件?
    新人在入职公司之前,经常会遇到,要求被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很多人一听到延长试用期就觉得是违法的,其实这是不一定的,如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是可以依法延长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法延长试用期有哪些合法的条件呢? 一、公司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违法吗? 试用期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要完成合同所附义务才能享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享受赠与。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

·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
    我国社会水平的发展,所需要的劳务人员也增长的越来越快。既然有劳务人员,就会产生劳务关系。由于我国国情,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需要劳务人员的机构和组织很多,所以也有很多种劳动关系。但是这些劳动关系都有不一样的定义。那么,就有人问了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是怎么定义的? 一、行政机关中...

·公司债券付息的方式
    公司债券付息的方式 一、含义 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