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农户想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但出售宅基地存在着一些限制性条件。若不了解那些限制性条件,就会造成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了让您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我们为您整理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此类合同购买主体必须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无效。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3、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4、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购买人将房屋交还,出卖人返还房款。2004年,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即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具体的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三,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四、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出台,目前只是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依然适用以前实施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何时出台,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

·购买离婚房产注意事项是什么?
    家是温柔港湾,是一个人庇护的场所,当您在外面受了委屈之后,家总是能给人温暖,而一个家中少不了的就是房子,当家里的资金有限时,买一套二手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仅在价格上有所优惠,而且可以拎包入住,所以不少人愿意买二手房,如果购买二手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尤其是离婚房产,接下来就让我...

·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
    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对于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若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的话,那么此时想要暂时不被羁押,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 一、涉嫌故意杀人能取保候审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

·辞职之前签了劳动合同还算不算违约?
    辞职之前签了劳动合同还算不算违约?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辞职不算违约。(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在超市摔倒该如何处理
    在超市摔倒该如何处理一、在超市摔倒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根据法律规定60岁起诉离婚要多久?
    一、根据法律规定60岁起诉离婚要多久? 一般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的话,六个月是他的审理期限。 面对老年离婚案,法院是非常谨慎的,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因为老年离婚涉及的法律和实际问题较多,尤其60岁以上老年人,由于现实生活和工作退休以及养老等诸多问题,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但实践中,毕竟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自然《刑法》中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那其中行贿罪量刑起点一般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工伤劳动关系怎样确立?
    劳动者遭遇到工伤事故的伤害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的第一个步骤是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确定的劳动关系,只有这个劳动关系确立了,劳动者才有依据去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通过了审查,劳动者也才能继续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工伤劳动关系怎...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是什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