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般非专业人员对于其区别可能并不是很知道,而在许多人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也不会仔细研究,从而导致后续可能有争议或者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我们要进行区分。那么,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由上可以知道,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其实有质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保管是无偿的,有偿只是附加条件,而仓储却是有偿的,并且保管人员可以是任意的,但是仓储人员不能是任意的,如果对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还有不清楚

·劳动者辞职应注意哪些地方
    辞职上经常遇到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其实辞职说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劳动者辞职应注意哪些地方?很多劳动者不是自愿辞职的,如果劳动者被迫辞职企业补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动者辞职应注意哪些地方 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

·强奸未成年少女该如何量刑处罚
    强奸未成年少女该如何量刑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我国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此现在有强奸幼女的行为,其实都是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的。而现实中,我国一直都未成年人都是加强了保护的,那要是强奸未成年少女的话,此时该如何量刑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强奸未成年少女...

·没买划痕险车子被划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多大
    没买划痕险车子被划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多大  没买划痕险车子被划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划痕险是一种附加险,车主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划痕险。划痕险的保险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所有的车都有擦伤,最好的修补方法是伤痕部分填上与车身相同的镀...

·私募基金税费怎么算?
    私募基金税费怎么算? 一、私募基金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规定,证券、基金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列为2013年指令性检查项目。这是继银行、保险公司后,另外两类金融机构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检查视野。本文主要...

·30人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销是国家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传销行为会使最底层的参加者遭受巨额的财产损失。另外,传销组织还会用尽办法限制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对于社会安定和谐危害巨大,因此也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传销行为公安部门才会立案侦查很多人并不知道。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关于30人...

·二手房交易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的买卖,通常只有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
    二手房交易也就是进行二手房的买卖,通常只有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那么才能进行二手房的买卖。而具体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也要注意需要,二手房交易的材料与流程。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交易的材料有哪些 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023年变更公司法人要钱吗?
    变更法人的费用: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

·没续签劳动合同赔偿吗,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然后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是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则就有可能涉及到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赔偿。那么没续签劳动合同赔偿吗,具体补偿多少?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没续签劳动合同赔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

·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后,公安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到收集完证据之后再让检察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阶段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的,那么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呢?这个问题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 其实绑架罪时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大关注。因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核心企业是国营企业,那么国营企业海外并购法律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中国国营企业在面临海外并购这种投资决策时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