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元。
  
  
  双方确认:
  
  
  1、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依照相关犯规应得权益金为 元,乙方愿意放弃差额部分;
  
  
  2、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3、承诺在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放弃其他任何主张,不再就双方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项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该协议的关键:
  
  
  1、补偿金低于法律保护是可以成立的;
  
  
  2、双方确认的第一条非常重要,如无第一条,则本协议亦不成立。
  
  
  二、工伤后员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是在工伤恢复了以后还是没办法胜任其他的工作,那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当中应该写清楚是要赔偿职工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可是有些职工是在工伤发生了以后,还没来得及工伤认定或者工伤鉴定之前就自己决定和公司私下解决这件事情了的话,那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写的时候也是涉及到一系列的赔偿,赔偿的时间,支付方法以及赔偿完毕了以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股权转让协议有怎样的效力
    在现代化的法制社会中,离婚股权转让协议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人们都需从多方面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以更好地处理股权转让协议问题。下面主要对离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以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人们对此...

·比较民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不同?
    比较民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不同?一、仲裁范围上 1、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2、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二、管辖范围方...

·犯介绍卖淫罪能判多少年
    犯介绍卖淫罪能判多少年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新赔偿标准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协议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怎么确定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怎么确定注册商标及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全方位的对注册进行保护。那么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确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般非专业人员对于其区别可能并不是很知道,而在许多人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也不会仔细研究,从而导致后续可能有争议或者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我们要进行区分。那么,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

·客户拖欠货款要不回来怎么办?
    客户拖欠货款要不回来怎么办?做生意最怕赊账,而赊销商品的形式又在生意往来中不可避免。在生意上,又经常会遇到一方拖欠另一方货款的行为。面对如此情形,不少公司的老板都觉得头疼,不知道该如何来追讨这笔货款。那么,客户拖欠货款要不回来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客户拖欠货款要不回来...

·城市房屋拆迁的期限
    1.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期限:北京市规定,当事人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规定,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期限: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 3.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