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大关注。因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核心企业是国营企业,那么国营企业海外并购法律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中国国营企业在面临海外并购这种投资决策时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并购一定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2、必须根据自身优势发展。
  
  3、根据企业本身的管理理念,文化和并购项目是不是可以融合。同时,在海外并购这个过程中成功的关键是到底中国国营企业能不能融入当地的文化。对于“走出去”的国营企业来说买下来仅仅是开始,最艰难复杂的往往不是并购本身,而是并购之后的资产整合和跨国文化理念的整合过程。对企业驾驭和整合能力需要长时间努力,这需要管理层有一个长期的计划和目标。
  
  二、相关的法规:
  
  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他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
  
  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
  
  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
  
  三、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
  
  自加入WTO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国国营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已非常活跃,步伐逐渐加快,无论是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还是对外劳务合作,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国营企业更是在内外部原因的影响下掀起了海外并购的浪潮。即使遭到金融危机打击,但是“走出去”战略还是得到了积极的实施。海外并购的单位数量及金额还在不断上升。
  
  1、国企海外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
  
  2、 国企海外并购受发达国家政治因素干扰严重。在并购中政治因素显得非常重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动机多是为了获取有形或无形资源,由此而必然导致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目标企业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政府仍然在涉及中国国营企业的并购交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参与程度远高于其它国家的一般情况。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上升,使一些国家产生了较强的戒备心理和竞争心态,在政治上也招致更多猜忌。西方国家担心中国的国营企业海外收购会危害其国家安全并加深与中国的政治利益冲突,使中国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道路更加的崎岖。
  
  3、 国企在海外并购中运用了国际融资技巧。
  
  4、 海外并购手段和方式更加的多元化。尽管现金在跨国收购活动中仍是主要的支付方式,近年来的交易显示,股票和其它证券的使用亦见增长。
  
  5、 并购的行业在不断的拓展。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中国国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行业与前几年相比已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虽然能源资源仍然是并购的主题,但其比例有所降低,电信、金融、交通等行业的并购已有较大比例的上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金融行业的并购。
  
  2、在自然资源中,有色金属行业也成为海外并购的热门行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国营企业海外并购法律条例的相关资料,国家主要对并购中的外汇、资金和税收等相关方法明确了法律条例,在并购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切利益必须合法化。而国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要结合本身管理需要,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员工入职需要准备的入职材料有哪些
    新入职的员工都想知道入职材料有哪些,了解入职材料有哪些以后,就可以根据要求准备材料,但是各个公司单位的入职材料也是略有差别的,要想了解入职材料有哪些,其实很简单,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进行询问即可,一般的入职材料都不会很复杂的,本文这就为您介绍一下一般企业所需要的入职材料,供您参考。...

·余罪自首的认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者,得减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规定(《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对此不作规定,使之成为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抗诉期是什么时候?
    一、刑事诉讼法抗诉期是什么时候?刑事诉讼法抗诉期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的赔偿标准 深圳公共基础征地拆迁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

·商标的无效公告是什么意思
    商标的无效公告是什么意思?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百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度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商标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1、主题...

·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分
    夫妻在有房产的情况下,要是不幸离婚的话,那么大多数夫妻都会争夺、分割房产,但他们不知道有些房屋是不能分割的。那么,夫妻在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分呢?离婚时房产分割有什么原则?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分 (一)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一个工程项目会经历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对于一项工程来说,验收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只有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才能知道工程是否符合项目方的要求。那么,工程质量等级如何划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怎么处理?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工程质...

·同一个法人的两个公司之间签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合同签订权限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前提条件是分公司也必须要在当地的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的这些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就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尽管分公司可以独立的签合同,但是法律责任还是要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劳动者被拘役未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拘役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拘役是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是否要解除要看单位决定,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