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在大多数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应该是支持赔偿的,根据相关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其对“物质损失”的定义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显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然而,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可知,该条文对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是否赔偿未予以明确,也未一概排除。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特别强调“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论述:“实际上关于机动车肇事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本条设置的宗旨是,要对机动车肇事案件特别对待,即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通常也有赔偿意愿,但上述考虑不宜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否则会有区别对待之嫌。”综上所述,虽然有部分的刑附民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事件造成伤残部分的损失赔偿却被拒绝的,但实际上侵害人对当事人的残疾有直接的联系而必须根据侵权法律的规定在民事上进行合理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在刑附民的审理过程中规范提出赔偿的理由。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

·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不予受理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房产纠纷也随之而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诉讼程序解决房产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的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什么样的房产纠纷法院会不受理呢,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又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以下由的我们为您解决上述问题。 要想知道房产纠纷哪些法院不受理,就有必...

·故意伤害罪可以判缓刑吗
    很多犯罪分子在最后量刑的时候都希望能够适用缓刑,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来讲也不例外。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判缓刑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犯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

·有的公司财大气粗,在没有竞拍到土地自己修建办公大楼的情况下,
    有的公司财大气粗,在没有竞拍到土地自己修建办公大楼的情况下,居然直接购买现成的写字楼作为自己公司的办公大楼,这样的行为也是可以的,但毕竟在我国不常见。因此对于买卖写字楼的流程,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我们来告诉您这个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一、买卖写字楼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

·抢注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吗
    抢注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吗抢注商标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的。(一)商标抢注行为是违法行为1.商标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抢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册,希图将他人的商...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氰化物、砒霜等属于剧毒物质,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投放此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使得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陷入危险中,就会构成投放...

·民间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一、民间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民间非法集资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什么是遗产?
    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占有的财产,是否确实享有所...

·门面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门面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现在有不少人都通过购买一个门面房来做买卖,在买到商铺的时候会拿到一个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时候,开发商并不给办理土地证,这时就需要自己到国土部门办一张,这样今后在转让门面的时候能用上。那么,门面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 一、门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