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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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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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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1、 税收及有关优惠规定



  

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依法适用如下税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见附表)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及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所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上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均应缴回已退税款。



  

4、汇出分得利润不征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或免缴所得税的利润,汇出境外不征税。



  

5、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工商统一税条例不再执行。



  

6、个人所得税及减免



  

1)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对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



  

3)附加减除费用或免征范围: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或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7、预得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率,一般规定在10-15%。对租金所得的征税税率在6-10%之间。



  

8、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城市房地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照年税率1.2%计算交纳。



  

9、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每辆第年税180-30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为60元;机动船舶每吨每年1.2-4.4元不等,非机动船舶每吨每年收0.6-1.4元不等。



  

10、印花税: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产权转移书据,分别按0.1%,0.05%,0.03%,0.005%税率纳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税额均为每件5元。



  

11、除自行选择2000年底前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1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



  

1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起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3、职工的招用、辞退、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1、招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工资与薪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与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工资调整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多增、少增和不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延长时间的劳动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工资。



  

4、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5、劳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须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自定。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人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加班,不得给予未参加加班的职工任何处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支加班工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照常支付工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劳动部门的监察。



  

 



  

   4、土地管理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和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前,外商投资举办房地产、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具备条件的,也可办理转让、出租手续。举办其它行业的项目原则上应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手续,经批准才可办理有偿划拨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使用中方企业原有场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各地土地管理局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其他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有偿划拔来取得。



  

5、费用



  

1、水、电、气费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由提供方按《价格法》所规定的政府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收取附加费。



  

2、通讯设施费用:由提供方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6、融资



  

1、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法律及《贷款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向其开户的中资银行或其他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期限不等的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法律及《贷款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向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申请期限不等的贷款。



  

3、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申请,在中国境内法定证券交易场所公开发行股份或债券,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及中国与相关国家达成的监管协议,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份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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