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您的位置:首页  »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学生是否有误工费?
  
  
  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
  
  
  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在我国相关的学生如发生意外时,如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我国的法律支持这类误工费。但相关的学生不具备工作条件所以不能要求相关误工费的要求。但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相关的护理、营养等相关损失造成的费用,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
  
  
  
  

·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作为客车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客运合同来看,在法律范围内,成立并且实际生效了之后,当然也是有可能出现一些意外,从而导致客运合同被解除。那么实践中,究竟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解除客运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

·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
    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国际上的各个国家,国情不一样,实行的土地政策也不一样。像是英国全国70%的土地掌握在众多王公贵族的手里,澳大利亚半个国家的土地掌握在十几个地主财团的手里,而我国,农村村民一出生国家就给分配了属于自己的土地。那么,我国土地政策有哪些呢?为您解答。我国现行的土地政...

·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
    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分公司之间调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员工调岗,重新订立或新增补充条款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样的,但有的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授权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只要是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无需另订...

·车辆划痕险能赔偿多少钱?
    由于车辆在购买之后,不可避免的会被划伤,故而车主会选择给车辆购买划痕险,根据实际情况来说,车辆划痕险能赔偿多少钱?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因为出险次数超过额度,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此时,需要车主自行维修。 一、车辆划痕险能赔偿多少钱? 据了解,车辆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

·公司法设立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设立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其实,在日常生活当中,只要可以称之为公司的经营单位,说明它的各要求都是符合国家的要求的。因为,成立公司并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也是需要满足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才可以正式成立的,否则,是没办法成立公司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公司法设立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在专利中也具体分为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针对不同的专利,我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不同的,而此时当事人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也不一样。不过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这三者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那具体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破产的以前的合同还有效吗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

·个人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文
    个人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文一、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发生多少...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
    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我们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诉讼离婚程序较少且一般很快就会判决离婚。而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离婚程序也比较复杂。很多情况下男女一方还要经过第二次起诉才能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第二次离婚起诉状...

·房子贷款还清了他项权证给谁
    房子贷款还清了他项权证给谁:1、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到贷款机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2、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时需要填写一份《抵押注销申请表》,提供由贷款机构给予借款人的《贷款结清证明》,以及本人需提供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