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您的位置:首页  »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当债务人除非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此观点还存在科学性吗?撤销权是形成权吗?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综上,撤销权是形成权吗?答案是,撤销权不是形成权,而是综合性权利,既有形成权性质,又有请求权性质。因为形成权单方提出即可生效,但撤销权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所以,撤销权不具备形成权的所有特征,不是形成权。

·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在生活中一个公司或者个体在有些不得已
    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在生活中一个公司或者个体在有些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的,但是毕竟申请破产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提交申请后考虑到利害关系又想撤销的也有很多,那么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呢?破产案件又是如何受理的呢?我们马上给您介绍。 一、破产申请案件能否撤销 ...

·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如果正儿八经的使用劳动者来工作的话,那么就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对劳动者的合法义务。为了避免履行法定的义务,有的单位在一些简单、固定化操作的岗位上选择雇佣童工。那么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呢?要知道雇佣童工行为是被我国禁止的。 一、雇佣童工的后果有哪些...

·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

·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模板是怎样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模板是怎样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模板需要由单位开具,写有劳动者的详细信息,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社保等关系的转移情况,解除日期等内容。为了免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建立在双方就解除的各项合意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一、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

·庐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庐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前期的拆迁补偿工作,如果拆迁款能及时到位并对拆迁户合理的补偿的话,拆迁的进程就能和谐的开展开来。而拆迁补偿工作离不开拆迁政策的出台,那么庐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庐...

·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有几种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婚后的个人财产有几种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

·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性极强,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自然也不
    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性极强,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自然也不能马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般会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和投标法等法律发规的规定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还会根据法律发规和其他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该合同范本进行修订。下面我们提供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网络盗窃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现在是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每个人享受了巨大的便利。如不需要带大量现金支付买房、买车等,但是也滋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如网络盗窃。那么网络盗窃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盗窃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应按照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