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用卡诈骗公司能成为犯罪主体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信用卡诈骗公司能成为犯罪主体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信用卡诈骗公司能成为犯罪主体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信用卡诈骗公司能成为犯罪主体吗?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公民和企业在近几年中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次数也是日益频繁,但是便利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伪造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如果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发现被侵害的情况后,一定要保留好各项证据并及时的报警处理。
  
  
  

·员工上班时间中风算工伤吗?
    员工上班时间中风算工伤吗?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其它情况不算,普通中风不会导致死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工作期间患病死亡或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其他疾病不能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公司并购重组有什么价值
    公司并购重组有什么价值 一、公司并购重组的价值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公司并购重组主要有以下价值: (一)获取战略机会 并购者的动因之一是购...

·车祸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是怎样的?
    车祸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是怎样的?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各种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有很多,那么当车祸事故发生以后,需要如何进行赔偿呢?其医疗费的赔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带您来了解一下。 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二审到核准死刑要多久执行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是什么?
    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是什么?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去解决任何问题时要依据法律来解决,通常我们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候我们都会去事务所请求律师的帮助,因为我们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是很多,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我们维护权益,那扬州苏中专利事务所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扬州苏中专利事...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多因一果造成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实质要件。而在工作中受伤情况下工作原因的认定,第一个要件...

·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8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典》规定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和程序解决其争议: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