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离婚子女没有抚养权有没有继承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离婚子女没有抚养权有没有继承权?
您的位置:首页  »  
 

一、离婚子女没有抚养权有没有继承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离婚子女没有抚养权有没有继承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遗嘱处理,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法定继承人分割。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是什么?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综上所述,离婚后父母一方放弃抚养权,和子女断绝关系,子女依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抚养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父母离婚,结束夫妻关系,也不能割裂对子女的抚养。很多离婚纠纷都是围绕子女抚养展开的,作为离婚中的双方,也应该用协议书的方式明确。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对于原有土地使用者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在获得原有土地的更新情况下还能够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以及金钱补偿,不过在当前土地征地的补偿问题还有很多人不清楚,不知道是按照什么内容进行的,那在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呢? ...

·公司承包给个人工程劳务合法吗
    不合法。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不可以分包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农村楼房征收补偿标准
    在城镇发展过程中,免不了征用房屋进行改造重建的,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自身利益,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但是根据房屋的类型不同补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一、赔偿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应该注意什么
    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应该注意什么 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

·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
    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规定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实际上现在已经有部分群体在呼吁国家可以考虑取消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不断的给未成年人灌输的这种思想,会让他们觉得司法制度好像对未成年人只有包容、保护而没有惩罚的意识。而且现在我们看到有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规定的处理原则,单纯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肯定是要从宽,秉...

·著作权法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法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是什么?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

·使用权房继承方法是什么?
    对于使用权房,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但是,允许使用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继承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归使用权人所有。另外,使用权房的继承与商品房的继承规则是有所区别的。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使用权房继承方法,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使用权房继承方法 使用权...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官对犯罪分子作出的量刑处罚一旦生效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就要对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具体的的处罚,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

·公司商标变更需要什么程序
    商标的变更其实指的就是变更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事项。如果申请人只是需要对其名义、地址以及代理人等信息进行变更的话,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如果是要改变已经注册了商标的文字或是图形等,就应该要重新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而不能直接进行变...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