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
您的位置:首页  »  
 

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
  
  一、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偿还贷款。
  
  二、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处理。
  
  我国的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要进行离婚时,不仅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分配,也要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其中也可包括了要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中的一方造成的,而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方面,那么另一方则无需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否有效?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否有效?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债权转让这样的行为,如果原债务人不能够承担债权人的债务,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寻求他人帮助,这就可能涉及到债权转让,一般情况,如果债务双方的任何一方发生变故,都需双方同意,但是,如果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有效吗?一、债...

·现在的机动车基本都参加了些车险的,那么要是不幸发生保险范围内
    现在的机动车基本都参加了些车险的,那么要是不幸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此时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理赔。但此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要什么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要什么条件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

·因工外出出了交通事故老板不管怎么办
    一、因工外出出了交通事故老板不管怎么办? 1、因工外出出了交通事故老板不管的话员工需要自己准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拿到工伤认定...

·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1...

·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
    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一、诉讼破产清算时长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对权利的拥有应是排除其他干扰,从取得之时起即所有,除非有其...

·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吗
    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吗 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吗? 可以,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什么情况下子女由母亲抚养
    什么情况下子女由母亲抚养 一、什么情况下子女由母亲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离婚时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什么是合同生效对应日?
    什么是合同生效对应日?我们租房,会和房东签署租赁合同,如果合同内容真实,合理合法,那么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是合同生效日,这个我们都比较明白。那么在合同的诸多概念中,还有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这个概念恐怕大部分人就不太知道了。那么下面由我们来普及下这个小小的专业知识。 一、什么是合同的...

·交通事故律师聘请要注意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若当事人不清楚应该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话,建议此时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而交通事故律师聘请也有一定的事项需要注意,那到底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 一、交通事故律师聘请要注意什么 (1)看专业。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法律法规能熟练掌...

·通常借条没有手印有效吗
    通常借条没有手印有效吗?一、借条没有手印有效吗在民法上,签字、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手印,但有其签章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要把相关的内容写规范。《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