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票据?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票据?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票据?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此即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示票据的流通过程,让所有的经手人都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以对权利人即持票人负责,增加票据的安全性,从而增加票据的信用,促进流通。法律不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据之前要记载授受双方名称,签署自己的名字和记明收款人(见我国《票据法》第20条和第22条),而且要求收款人即持票人在转让该票据时也要如此(此即完全转让背书),如果只是单纯转让票据即转让对票据的占有但并不转让票据权利,则还要特别记明转让原因(见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第30条非转让背书),然后才能交付。否则,最后持票人虽然持有票据,但因票据上未显示其名称,所以法律并不认为其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31条)。非通过转让而依法取得票据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而第93条则专门针对贴现问题规定了票据的转让,第95条规定贴现银行持经过背书的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与背书相对应的转让票据方式是单纯交付。让与人单纯交付、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也不签章。它适用于两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因为转让人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因而受票人无从知道票据曾经过何人之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就无从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权利得不到最后的保障。转让人转让行为没有票据法所要求的文义性和要式性,不是票据行为,加之其不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它不是严格的票据债务人。由于其不安全,因而在实务中很少采用,既很少有人发行,也很少有人接受。

  贴现与质押贷款都是票据之外的基础关系,都是引起票据流转的原因,彼此并无优劣之分。票据则作为这些基础关系的对价。但一旦以转让票据的方式将票据上的权利进行转移的时候,任何人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循票据法上关于转让方式的规定,以是否符合该法律规定来确定谁是票据上的权利人,而不仅仅取决于谁占有票据。这个原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充分的体现:第55条规定,设定质押时仅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虽有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的,都不构成质押背书。可谓格式与文义并重。

  这就是说,债内容和债权人都要符合格式地在票据上有所显示,持票人以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身份或以被背书人身份且背书连续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而所有票据债务人都显示在票据上,与其发生基础关系因而发生票据授受关系的权利让与(也是票据让与)人则以背书人(前手)的身份显示在票据之上。

  这里很清楚地显示了民法上的一般动产物权规则与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的不同,前者仅以简单的占有现象来公示其物权的存在,而后者则不仅要求占有,而且还要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个别情况下如遗失票据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但仍然以曾经合法持有票据并且该票据记载自己是权利人为前提),占有和交付只是外在现象,票据何以流转及如何流转都显示在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判断也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所以,文义和格式在这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既不能证明对票据合法拥有所有权(充其量只是占有权),更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即票据权利。这好比持有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虽有持有事实,但因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是他人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由证书的记名性决定的。与此相应,权利的转移也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而不是单纯的交付,如上述。权利的享有和转移的特殊性完全不同于普通财产。

  既然如此,对受让人而言,为了使其权利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不真正义务)在取得票据时要求转让人先做成完全背书,再交给自己。否则,就导致只付出对价而没有获得票据权利,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一旦票据流失,将无法对抗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所有权和票据权利。由于不是最后的持票人,甚至连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都没有。如果它无法得到票据,就造成无对价交易的局面,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返还对价。

  就违约责任而言,如果该票据尚未被背书转让,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将票据完全背书且把自己作为被背书人后,交付该票据。但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他人受让,票据权利已经依法转移,则因为从法律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而无法再要求其承担此种违约责任,而只能替代履行,如返还对价(不当地利)。

·无期徒刑减刑规定有哪些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适用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减刑的,那么无期徒刑减刑规定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无期徒刑减刑规定有哪些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

·一、男方不给抚养费且有房子可以申请强制吗?
    一、男方不给抚养费且有房子可以申请强制吗?男方有房子的情况下,不给抚养费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被羁押240天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误判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行为,国家赔偿又可分为多个赔偿类型。那么如果被羁押240天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如果不考虑是否能申请到,只需要按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按部就班的走下去就好了。但是国家赔偿申请的条件较为严苛,审核更是严格。下面就简单介绍下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内...

·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该怎么写,有什么用
    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你辞职离开公司时,要办理劳动解除证明,这样才能顺利的到新的公司报道入职,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是保护自己和合法权益的手段,的我们下面为您介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的作用以及范文。 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犯罪嫌疑人涉黄犯罪判多少年?
    犯罪嫌疑人涉黄犯罪判多少年? 一、 犯罪嫌疑人涉黄犯罪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拘传通知家属时间
    拘传通知家属时间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不配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拘传。但拘传是否会通知家属呢?我们整理了有关拘传通知家属时间的相关信息,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拘传是否会通知家属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

·一、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一、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吗?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

·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关条例规定,抵押人在进行抵押时,为了保证双方利益,并且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可以约定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相关事项,这只是是对于抵押人和债权人双方设立合同的目的设定的。当然,双方还可以跟据实际情况另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商标转让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商标转让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商标转让无效通常会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5、未经有关部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