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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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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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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在一些导致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报道中,除了涉及遇难人数外,还有一种说法是失踪人数。我国法律对宣告失踪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如何定义人员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又是什么?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三、失踪人员的财产如何处置?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综上所述,宣告人员失踪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严格按照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来进行。必须由与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公民有不明下落满2年的事实。只有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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