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专利权人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单位专利权人
您的位置:首页  »  
 

单位专利权人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单位专利权人,是指申请专利的权利人是单位,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成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创造。职务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规定中提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创造是指下列情况: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规定中提及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涉及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对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

·什么是夫妻法定财产制
     可能不少小夫妻都听说过夫妻法定财产制,那么是否知道法律上面规定的什么是夫妻法定财产制呢?其实,这主要就是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种制定。那么夫妻法定财产制具体分为哪些方面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或者...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可以反悔吗?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可以反悔吗?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捐赠可以反悔,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2、道德义务性质的;3、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

·盗窃罪可以缓刑吗,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小孩子有小偷小摸的习惯,虽然这并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但至少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而要是盗窃达到一定标准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此时盗窃罪可以缓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可以缓刑吗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

·广告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广告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广告越来越深入生活。广告购销合同的使用途径就越来越广泛。广告购销合同范本众多,让许多人挑的眼花缭乱。但是有些版本的内容不全,并不适用于广告购销合同。那么广告购销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什么呢?广告购销合同范本中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将为您详解。 广告购销合同范本...

·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现在的盗窃罪主要是发生在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比较突出一些,而且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在第一次偷盗得逞以后,将来盗窃的物品都是由小向大,由一个人向团伙作案发展的,可能直接给我国公民和国家带来的财产损失都是越来越多的.接下来我们主要是针对江苏省盗窃罪的量刑的参考依据进行详细的介绍. ...

·电子抓拍开车玩手机罚款是多少
    电子抓拍开车玩手机罚款是多少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违法记分分值的规定。2、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并且还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职务侵占罪而言,虽然知道这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很多人却不清楚究竟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下文中我们就来...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有哪些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有哪些 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初始资金,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注册资金,有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公司扩展业务需要对注册资金进行增资,这在公司发展的历程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有哪些?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

·二房东转租合法吗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东转租合法吗不承担违约责任?转租是否合法应当看是否获得房东的同意,具体情况如下: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权;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效力待定;3、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