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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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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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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剥夺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为了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1、了解探视权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2、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两个人组成一个家,柴米油盐酱醋茶,认定了一个人就是一辈子。当往日的恩情随着时间推移灰飞烟灭时,一切的海誓山盟都成泡影,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成了双方商讨范畴,在很多家庭中,双方离异后,其中一方家长取得子女扶养权,也尊重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探视权充分地体现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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