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司法救济吗?
  
  
  国家赔偿,不是救济
  
  
  他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错误,给公民造成一些伤害,
  
  
  国家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弥补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是以办理案件错误来赔偿的,接受司法救助不是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你可以继续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你的权利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补充: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补充: 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对于我们受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国家赔偿也不是什么救济,是需要按规定要进行申请的。但对于国家赔偿的申请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执法人员是不会赔偿的,所以,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多多的问一下相关部门,这样才能更快的进行办理。
  
  
  
  

·想要在一个地方工作,那么最好是选择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这样才能够
    想要在一个地方工作,那么最好是选择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这样才能够使工作更加舒心和便利。但是现如今买房管控特别严所以促生了许多人租房代替买房,可是这个时候就会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租房的过程中什么租售同权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想要租房但是什么租售同权? 租售同权即租购同权,以广州...

·什么是T/T 融资方式?
    T/T融资,是银行专门针对T/T汇款为进出口商设计的个性化融资产品。包括进口T/T融资和出口T/T融资两种。T/T融资,是在进口货物到港后,作为进口商可以申请进口T/T融资,银行为进口商垫付货款予境外出口商,待货物销售、货款回笼后再归还贸易融资;或者,当出口货物发运 后,作为出口...

·因产品品质问题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
    因产品品质问题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客户拖欠货款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是困扰很多供应商的一个问题。其中有些客户反映,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而不支付货款,但是其又拿不出什么证据。那么因产品品质问题客户拖欠货款怎么办?针对这个棘手问题,我们为您介绍下。一、因产品...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社保与劳动关系吗? 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

·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约定的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一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完全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

·怎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者主动或者被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会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劳动者自身的经济利益。其实开具证明并不困难。下面请看我们搜集到的资料。 一、怎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根据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吗?
    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吗?新都区征地折迁公摊面积有补偿,根据拆迁法律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对于公摊面积应当补偿。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妈妈如何拿抚养权 父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其实在离婚的时候多数都是希望能够由自己实际抚养照顾子女的,毕竟也会担心长时间的与子女分开生活会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变得淡薄。但此时孩子只有一个,注定只能由一方获得抚养权,那此时作为妈妈如何拿抚养权比较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妈妈如何拿抚养权 ...

·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23咋样的,赔偿咋样的
    眼睛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眼睛受伤的话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如果在工作当中眼睛受伤的话,一般来说是可以被认定九级伤残的,当然不管是哪一个等级的伤残的认定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而且不同的伤残等级对于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咋样的,赔偿咋样的? 一、九级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