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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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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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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的重点:
  
  1、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2、工伤认定申请是否下来?
  
  3、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待遇。
  
  三、相关问题
  
  1劳动者可以在哪些方面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等。
  
  2发生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时,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国家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颁布《关于实施<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第25号令)。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性劳动的,给予女职工产假低于法定天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用人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时怎么办?
  
  对用人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回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怎样投诉工伤认定部门的问题上文已经详细为您说明。在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出现。同时,劳动者若是在维权的过程中不知如何操作,可以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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