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损害赔偿一案代理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损害赔偿一案代理词
您的位置:首页  »  
 

损害赔偿一案代理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xxx开发总公司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庭审。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我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有些证据明显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我方进行敷设潜管施工地点与原告所称事故地不是同一地方。下面我谈谈几点意见:

  
     一、我方进行京杭运河敷设潜管施工是政府项目工程,有严格管理制度和程序。江苏省中xxx工程建设管理局代表政府对项目进行管理;是该项目工程发包方,对整个项目工程负责。我方只是对敷设潜管单项工程承包,接受发包方管理、监督、指导;依照合同完成发包方交给的单项任务。我方提交的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准字(2008)第21号,《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江苏省地方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28号)、水下作业申请材料、《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淮开(2008)报告010号《报告单》等证据,证明了我方敷设潜管施工的水域是京杭运河宿迁段60号~61号(甲)航标之间(位置:桩号113K+120)。施工验收合格,对京杭运河航道没有任何影响。原告在诉状中称设置清淤管道下沉深度不够,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纯属信口开河无稽之谈。

  
     原告所称的触碰事故地点,四份证据是三种不同又互相矛盾表述;原告诉状与新沂市地方海事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表述是相同,事故地在京杭运河62~61号航标水域右岸。徐州市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书》,认定事故地是京杭运河宿迁段61(甲)航标航段。原告本人写的《事实经过》,陈述事故地在京杭运河62标航段。我方施工地点京杭运河宿迁段60号~61号(甲)航标之间,具体位置:桩号113K+120。桩号113K+120,不是61号(甲)航标地点上,而是在60号~61号(甲)中间的地段上。上述四份证据,三种不同表述互相矛盾,与我方施工地点都不是同一地段。因此,原告所称的触碰事故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所提供四份证据中的表述相同之处的是:由于航标移位岸边错误导向,原告的船舶偏离航道,使入右岸非航道水域(右岸非航道水域是浅水区域),发生了触碰事故。退一步说,原告人上述表述成立。原告机船偏离航道在非航道水域与我方潜管发生触碰,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原告违章在非航道水域航行,与我方潜管发生触碰事故,还要我方赔偿损失,这不是有点太霸道吗?这就象汽车不在机动道路行使,违章跑到人行道上撞人,还有理直气壮要行人赔偿损失一样吗?天下哪有只种奇谈怪论!我方的潜管只有0.6公分厚,经不得碰撞,如果真的与原告机船发生触碰,当时就碰坏了,不能进行施工作业。

  
     二、新沂市海事处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徐州市海事局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书》,关于事故地表述互相矛盾;至今我方没有见到《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内河交通事故现场摄影》,严重违反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流程的规定,是极不正常的表现。我方的潜管敷设在哪个具体位置,新沂市海事处、徐州市海事局至今未必了解。新沂市海事处、徐州市海事局凭臆想推测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我方认为其原因是该水域是宿迁市海事局日常进行管辖,项目施工相关资料在宿迁市海事局管理。新沂市海事处、徐州市海事局对该水域很陌生,只能听原告单方面人云亦云,应原告要求草率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和责任认定书。

  
     新沂市海事处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徐州市海事局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书》,认定原告的机船右侧发生触碰损坏;原告提供照片是船的左侧损坏,相互之间十分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说明新沂市海事处、徐州市海事局连原告机船也从未看见过;否则不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按照原告诉状陈述:“船舶航行62号至61号航标之间水域右岸,与水下不明物体发生触损事故”。根据船舶航行规律,只能造成机船右侧损坏。原告提供船的照片是左侧损坏,不排除有其它原因造成机船左侧损坏的可能。

  
     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运河(宿邳交界至二湾)河道开挖工程交通管制协议》。证明我方施工水域由宿迁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日常管理,是属于宿迁市地方海事局实际管辖范围,徐州市及新沂市地方海事局对该水域无管辖权。从程序上来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设区的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原告事故发生在京杭运河宿迁段,地域是在宿迁市宿豫区境内(不属于界河)。原告的事故依法应当由宿迁市海事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徐州市及新沂市海事部门对本事故进行认定,显然是越权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管辖的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是选择性法律规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

  
     三、我方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其它证据证明:邳州航道管理站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存在航标移位事件。原告所称的事故当天,京杭运河宿迁段水位较低。江苏省中xx堤防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了项目工程《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我方在这里不再重复了。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施工水域与原告所称事故地不在同一地段,证据确凿,请法庭采信。根据法庭调查,对证据审查;我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原告起诉书没有相应证据佐证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健在财产怎么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健在财产怎么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健在财产不能继承。一般情况下继承都是属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在继承法里有说到,如果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房产,只能是等到父母死亡之后才可以继承;如果父母的身体很好,还健在的话,想要得到父母的房产,一种是父母主动提出赠送给子女,另一种是...

·开车撞人私了没报案,这样处理好吗
    开车撞人私了没报案,这样处理好吗 一、开车撞人私了没报案 这样处理好吗 私了虽然处理很快,但是没有后续保障,所以,开车撞人最好不要私了,选择让交警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

·不知道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

·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有哪些内容?
    非道路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非道路大致可以分为9类,可是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呢?其实这里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保险公司理赔。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非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救援 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处理或出具事故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继承,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够发生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

·合同签了多久就生效 ?
    合同签了多久就生效 ?一、合同签了多久就生效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具体来分析: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四种情形: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是什么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是什么出门或者回家人们大多选择坐火车,坐火面临抢票,抢票就有可能面临着退票、改签这些手续,新出台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对退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您对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了解多少呢?买票后如果不想要了又该如何做呢?为您解答。一、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火车票退...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

·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比较合适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的话是可以去做工伤鉴定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不用自己负担医药f费。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间做合适呢。是在受到伤害后直接就去做还是说要先跟公司的有关领导反映这个情况后再去做。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下。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个...

·退休返聘的加班工资是多少?
    退休返聘的加班工资需要发放吗?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所以他与公司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雇佣合同。对于雇佣合同中所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双方自行进行约定,也没有最低标准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