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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先申请主题,保护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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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先申请主题,保护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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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改为“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在先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一件在先申请可以包含多个主题。举例来说,在先申请的主题为a,第一件在后申请包含主题a和主题b,主题a与主题b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主题a要求了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主题b来说,该在后申请是主题b的首次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要求享有第一件在后申请中主题b的优先权。此时,对于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第一件在后申请为“在先申请”,它包含主题a和主题b,如按照“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规定,第二件在后申请主题b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因为它的“在先申请”已要求过优先权,这样的处理对主题b是不公正的;但是将“在先申请”改为“在先申请的主题”就避免了这种不公正。按照“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对于第二件在后申请,它的“在先申请” 包含主题a和主题b,主题b的首次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此第二件在后申请主题b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但是,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二、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在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修改符合《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第一条所述的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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