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产保全的程序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财产保全的程序
您的位置:首页  »  
 

财产保全的程序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案外人确权诉讼诉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确权诉讼简单的讲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诉讼。它具有确认...

·财产保全查封期限的最新规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一般期限
    向法院申请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

·执行阶段能否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中,异议人对查封、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应当在审判...

·诉前财产保全中案外人提起异议
    对诉前保全的标的主意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道路来解决。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用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意,通过法律来掩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掩护,任何组织和个...

·小产权房可以诉讼保全吗?
    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如何提出异议?
    对诉前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刘xx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