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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动关系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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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动关系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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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劳动关系确定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怎么区分劳动、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要知道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少部分单位处于种种原因,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时,利益法律保障自身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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