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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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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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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关注的焦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不能进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存在这些行为的建筑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针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们给您做了以下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违法分析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2、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4、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
  
  (一)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束分包合同
  1、基于大合同与小合同的关系,推出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束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大合同,分包合同是小合同,因此,承包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约束分包合同。在案例中,甲乙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大合同,乙丙丁之间、丙丁之间签订的是小合同,因此,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也约束丁,丁不能起诉甲,但是对于乙、丙却可以继续诉讼。2、基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推出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束分包合同。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共同的指向特定的建设工程,二者在法律上体现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的关系。法律上,
  所谓主合同, 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即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成立的合同,主合同变更或终止,从合同一般也随之变更或终止。
  因此,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应约束从合同,丁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约束分包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了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和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只有合同主体才受合同的约束,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两个合同,合同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只能约束承包合同的主体,不能约束另一合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在案件中,丁是分包合同的主体,甲乙才是承包合同的主体,因此,丁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丁也可以起诉甲,法院不应采信甲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综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做的一些具体分析。通过以上内容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法律对建筑工程分包行为规定的很是严格,非主体结构的工程才能够进行相关的分包,否则出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担责。因此,在分包问题上,建筑商们还是要格外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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