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ʦ绰13951899110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
λãҳ  »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

www.nj48.com Ͼͬʦ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 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 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有孩子的家庭,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孩子实际并未成年的话,那么关于孩子抚养方面的问题,就是离婚夫妻不得不妥善处理的问题之一了。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还会涉及到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给付的抚养费问题以及对行使探视权的问题。实际处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建议离婚夫妻可以先协商,实在协商不了的,再走司法途径解决,尽可能降低因为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
  
  

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多少钱?
    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多少钱?商标侵权最低赔偿一千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退股协议只有公司公章有效吗
    无效。股东入股后,不能退股。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如果协议的标题叫退股协议书,里面约定的都是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这种协议应当算股权转让协议,应视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

不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出资?
    不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出资?土地使用权是重要的一种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处置,包括买卖、抵押和出租等。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有的股东会以土地出资,提供建设用地,这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种。那么,不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出资?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

非法出售发票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采购货物会拿到进项发票,而销售商品的话要开具销售发票。有些小企业在发票不足时,会向他人购买,这种行为滋生了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追诉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非法出...

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原因,立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遗嘱继承人...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

房屋租赁纠纷有什么类型
    房屋租赁纠纷有什么类型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 2、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

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企业同债务人的关系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

公司减资需公告几次
    公司减资需公告几次一、公司减资需公告几次 如果是指在报纸上,那么只需公告一次,但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报纸媒体。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