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吗有的合同中,当事人仅仅是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单位的名称就行了,而有的情况下则还要求盖章。这是不是意味着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呢?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感觉,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吗
  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对经济合同成立的效力影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的,经济合同就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有权人员签字外,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经济合同才能成立。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请予以解答。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这一规定表明,缔约双方经要约和承诺后,经济合同即告成立。从审判实践来看,缔约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往往要有一定的标志以证明该经济合同已经成立,这一标志便是有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如无上述标志,除缔约双方无争议外,一旦涉讼,便无法认定该经济合同已经成立。以保证合同为例,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上述司法解释把签字或盖章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标志。不仅仅是保证合同,所有的经济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个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效力问题。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运作规则,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签订经济合同为例,法人的行为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有权在合同书上签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特别授权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和被授权代理的其他人员),有权在合同书上盖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权的人员。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和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一)合同已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特别授权的代理签字;(二)合同已经单位盖章;(三)合同已经有权人员签字并盖;(四)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签字和盖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订立合同时盖章的注意事项
  订立合同时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一)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二)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三)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四)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五)盖章时要加盖骑缝。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通常个人在代表公司签字盖章的时候,就有可能需要在合同上面加盖公章。不过,就法律上面来讲,我国并没有强行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加盖公章。而加盖公章的做法,只能说是实践中的惯例。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盐城律师。
  
  
  

·租房押金条丢失怎么办
    租房的过程中,房东会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当然此时房东也会提供一个租房押金条。一般最后没有什么意外的话,这个押金都是会退还的。那要是承租人发现租房押金条丢失了该怎么办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租房押金条丢失怎么办 租房押金条是一个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将会对租房者的...

·土地使用权人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作用
    土地使用权人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作用提到土地使用权,想必您都不陌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需要填写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在土地使用权名字的填写上,写谁的名字是很重要的。这对以后土地的使用和分配以及土地所得利益的划分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

·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时间范围才有效
    相信当前大多数人对国家赔偿并不了解,还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遇到什么问题我们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不知道国家赔偿的申请有效时间是多长,不知道法院对此的审理有什么时间限制,所以在时间方面很多人会出现问题,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那申请国家赔偿什么时间范围内呢?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怎么写? 您都知道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很广泛,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只要按照法定程序都是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过,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一般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享有一个土地使用权,既然如此,就需要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

·国家赔偿法全文
    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国家赔偿法全文2017年的最新标准,帮助您清楚了解国家赔偿标准。内容将涉及到行政、刑事的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赔偿程序,其中还明确的指出了能否申请赔偿的条件,想要了解的可以阅读下文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 一、概念介绍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

·婚内一方借款离婚后算共同债务吗?
    婚内一方借款离婚后算共同债务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

·企业资产和注册资本的合理性是怎么认定的?
    企业资产和注册资本的合理性是怎么认定的?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注册资金多,所缴纳的工商费和印花税就要多一点,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大一点;反之,缴纳的费用也会少,责任也相应会小。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常识那就是: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公司规模来决定注册资金的多少,工商局有明文规定,注册的...

·劳动关系存续期如何认定
    职工只要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以后,双方就算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怎么确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续的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存续期又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判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

·刑罚的主刑包括哪些?
    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的简称,其中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我们知道附加刑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刑罚的主刑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刑罚的主刑包括哪些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刑罚的主刑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1、...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