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指转让人以获取一定数额的价金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而实现。但与一般买卖不同的是,如果出售价金低于价值,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两个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行为。交易是一种权利交换,因此,当事人双方都对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都具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适用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无偿地转移给他方的行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赠人有义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受赠人无支付对价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指转让人以获取一定数额的价金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而实现。但与一般买卖不同的是,如果出售价金低于价值...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