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的,夫妻如果要离婚,首先要满足离婚的条件。而在离婚条件中,便包括一方没有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从男方的角度来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
  (二)分娩后1年之内;
  (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二、离婚有哪些手续
  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民法典》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为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主要就是在女方怀孕生产的一定时间内容,此时原则上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而要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则就是允许的

·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没有构成伤残交强险赔偿范围主要是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确实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多少年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多少年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

·离婚协议书未履行的怎么办
    很多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然后就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书未履行的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协议书未履行的怎么办 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

·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是怎么写的
    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面临着找工作的问题,不管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还是在职的同学。在找工作的时候就要注意工资和福利,只有了解工资和福利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工作是否合适。那么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有哪些呐?我们为您总结一下公司章程中需要了解的工资福利。 一、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 员工工资标准...

·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位于 的集体所有石山荒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在乙方刚开始实施经营时即受到甲方部分群众(以该承包土地其有使用权为由)的阻止,致使乙...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发生交通肇事后,由于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因此肇事者处于恐惧、不想承担责任的心理就有可能选择逃逸。那么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只有先做出了认定,那么才能按照逃逸的情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

·医疗纠纷诉讼的绝对时效是多长时间
    医疗纠纷诉讼的绝对时效是多长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如果协商不了一般就会提起诉讼,民法中,每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医疗纠纷也不例外。现在有些医疗纠纷案件,患者是几年后才去起诉医院侵权,然后发生纠纷。那么,医疗纠纷诉讼的绝对时效是多长时间?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企业法律顾问报价多少钱 企业法律顾问报价多少钱?
    企业法律顾问报价多少钱 企业法律顾问报价多少钱?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般夫妻离婚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但这里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之前需要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作出认定才行。至于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就要先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的,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的房产离婚能分吗 婚前房产是...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管理,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