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吗?离婚购房合同能分割财产的,房产如果只有购房合同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主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购房合同就是财产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割?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在当代社会,现在购买房屋的话,他需要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在签订之前,如果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选择离婚那么也是可以的,法律当中是支持,只不过说这个时候可能要分个房子的话,就显得尤为复杂了一点,双方当事人依然是平均分配。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父母出资买房以后买卖的税费由父母缴纳,以父母名义买房可赠予或买卖过户,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

·刑法规定两个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刑法规定两个新罪如何数罪并罚?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关于重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重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

·新员工入职物品领用表是怎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新员工入职物品领用表 姓名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入职时间__________ 离职时间__________ 离职(调岗)接收人__________ 监交人____________ 办公设备...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近几年出现很多钉子户,主要是因为在解决征收土地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解决与人们的的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民众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来很好地解决征地补偿时候的纠纷,那划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

·上下班受伤能报工伤吗?
    上下班受伤能报工伤吗?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因此如过是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一、如何处理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 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

·累犯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处罚累犯
    其实累犯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实施了犯罪的情况,此时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大,因此我国规定对构成累犯的,不能使用缓刑,同时也不可以假释。而在现实中,还是需要对累犯作出认定才行,这就离不开对累犯构成要件的了解。那究竟累犯构成要件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累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是什么? 我国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上非常重视,对待这些工程建设的质量严格把关,决不允许出现工程建设安全问题。特别是一些利国利民的工程。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作为我国人民所关注的工程建设。国家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做出了科学的规范。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水利工程质量检...

·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