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关于员工劳损算不算工伤?
  
  一、劳损算不算工伤?
  
  腰肌劳损并不属于工伤范畴,如果经认定为工伤的话。也是无法判定为伤残等级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公司认定不是工伤咋办,你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因为只有鉴定结果显示属于工伤的,才可以申请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工伤发生,但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费用,因为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工伤保险。
  
  

·离婚时该如何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
    一、离婚时该如何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产品环境污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存在着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导致
    产品环境污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存在着缺陷或者质量问题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许多朋友不知道产品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因素以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明明自己被侵权了却不知道自己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一下这种责任构成的因素以及其承担方式。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
    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都有哪些?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有三部分: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只要是经过审核确定满足这些要素,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二、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鉴于毒...

·上海工伤鉴定机构地址在哪?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期间所受到的伤害。当劳动者因公受到伤害时,国家有义务进行相应赔偿。受到的伤害是否因公导致成为工伤的重要衡量标准,因而,需要对劳动者的伤害进行专业的鉴定。工伤鉴定不是谁都可以做的,以上海为例,上海工伤鉴定机构就有专门的单位负责,以下是具体的地址。 一...

·劳动者工资标准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是为用人单位工作,而相对的他(她)的权利就是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工资标准是什么呢?此外,在实践中,若工资低于标准单位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劳动者工资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与...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分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

·起诉离婚需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有什么程序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由于需要打离婚官司,这自然就是比协议离婚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不过可能当事人想要快点离婚,因此就想要知道法律中一般规定起诉离婚需多长时间。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
    临时土地使用证什么办理方式?1、就像其他的商品房一样,安置房同样也有房产证。也同样需要按照它所既定的程序去办理。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安置房除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之外,还受到各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的约束。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 2、虽说这样,但在取得权的5年内是不...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

·员工第二次入职试用期合法吗
    一般来说刚开始进入企业我们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尝试我们是否适用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如果不合适的话就只能选择调离或者是离职,但是如果是二次进入企业的话从道理上来说应该是不用再进入试用期的,因为曾经在岗位上工作过很久,那员工第二次入职试用期合法吗? 前后进入同一单位两次试用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