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程序,体现征地过程民主公正。我国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缺少完整系统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够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首先,建立征地民主决策制度。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过程、发表意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谈判、协商。其次,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具体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地方性实施办法,规范土地征收的主体、对象、方式和范围以及具体步骤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最后,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后,由批准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保证实施,增加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如果被征地方对补偿标准持有争议,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何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确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的归属和运用,完善补偿客体。其次,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此外,要灵活运用多种补偿方式,我国目前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保障,可以考虑用丰富和创新现行征收补偿方式。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彰显宪法权利保障精神。在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未来的发展以及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关键问题。第一,被征地农民的子女应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赋予的权利,当地政府应力所能及地为被征地农民子女提供平等的上学机会,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第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在职业技术、岗位技能等方面要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转岗就业的能力为目的,鼓励在征用土地上建设的厂矿企业优先招收当地的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第三,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资金来源于土地征收款项、集体资产积累以及政府的拨付。第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从国家、地方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三个层面构建政府主导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把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形成保障水平较高、权利与利益相当、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保障机制。

  

    完善救助机制,丰富社会司法救助体系。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现在有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面临破产风险。这个时候,在各方的相互努力下,可以对这样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很多人会问,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资料,下面就来具体和您探讨一下。一、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并不是简单的破产,破...

·土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土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如今这个社会,土建筑工程是越来越多,我们可以看见高楼大厦不断的盖了起来,这种现象促使了经济的增长和我们城市的发展速度,但是很多时候会遇上土建工程质量事故。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土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提...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起诉离婚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离婚当事人,都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或者,由于不得已的原因,选择了诉讼离婚,那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夫妻...

·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商标权如果被终止的话,那么商标权人之前能够享受到的关于商标的一些权利就会消灭。实践中,通常是一些法定事由导致商标权终止。那么商标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商标权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权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不再...

·抢劫银行判几年,抢劫罪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出于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将抢劫罪规定到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中。而在抢劫犯罪当中,如果是抢劫银行的话,那么就是严重的情节了。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肯定是很重的,那么究竟抢劫银行判几年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银行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2、...

·女方婚前的房产可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女方婚前的
    女方婚前的房产可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女方婚前的房产可做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理。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贪污罪从犯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贪污罪一直是重点关注的一个罪名,因为主体具有特殊性。当然贪污罪的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贪污罪从犯的量刑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从犯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贪污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缓刑适用的条件包括哪些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它被西方学者誉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最佳代表。在我国适用缓刑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具体来说缓刑适用的条件包括哪些呢?只有在满足了缓刑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下面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包括哪些 ...

·住房公积金济南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什么?
     我们国家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政府方面的事情都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明确有说明的。对于信息公开方面我们您肯定也非常关心,因为政府办的事情时时刻刻关心我们的利益。那么住房公积金济南信息公开的规定都有什么?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