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您的位置:首页  »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最长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也不仅是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当中规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都是20年。特别是对于房东来讲,如果一次性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有20年,有些租客居住的时间长了,可能就自认为自己就是房子的主人了,时间到期后不搬出的这种情况也是发生过的。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
    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否合法?基金管理公司外籍股东的存在是合法的,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有外国股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

·商品房是什么?
    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商品房 一、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

·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有什么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房子已经是成家立业的标配了,可社会上的故意炒房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此,政府制订了房屋限购计划,一人名下最多具有两套房子作为居住地。由此便产生了许多人跟他人协商好,借他人的名义买房子,那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

·父母的房子如何继承手续费最少?
    父母的房子如何继承手续费最少?理论上讲,通过继承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女儿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别的考虑,可以等到父母过世之后再办理房产过户,这一过程只需要缴纳极少的登记费和印花税。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主要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和“买卖”,3种过户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离婚抚养费要付到孩子几岁
    离婚抚养费要付到孩子几岁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

·果园经营管理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水果生产,增强农民经营果园的责任心,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对外出口的需要,增加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

·申请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技巧是什么?
    申请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技巧是什么? 一、申请工行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那么,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

·小公司股东怎么除名
    股东不存在除名的说法,只能采取购买这位股东的全部股份,以达到他退出股东的目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

·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离婚时如何处理收养子女的抚养权
    1、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