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挪用资金罪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不同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因为家里面有急事,像这种情况下挪用资金在三个月之内能够归还的,也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挪用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本本单位发现以后,只要单位的公安机关报案就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不可以买?要不要交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目前对划拨土地上住宅交易,除开发企业转让的以外,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仍按划拨用地登记管理;其他用途房产交易在办理完新房产证后,由购房者到相关分局办理...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

·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房屋交接清单是什么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选择远离家乡到外地工作,对于很多在外工作的人来说租房是必须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时要格外注意。那么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怎么做呢?一般在进行房屋交接时,双方会签订房屋交接清单,那么房屋交接清单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些...

·母公司和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母公司和分公司签合可以吗?是可以的,但要确保真实有效;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

·法律增加的应当法律援助的4类案件是什么
    法律增加的应当法律援助的4类案件是什么 很多人对于法律援助这个概念还可能不太熟悉。其实,法律援助就是国家针对经济条件困难或者其他情况的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相应法律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做出完善。我国法律新增了应当法律援助的4类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教师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呢?
    教师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经济合同纠纷发生后,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从经济合同的地域管辖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构成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您应该都知道,现在,随着车辆的增多以及一些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很多伤亡。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肯定是您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不同的地区会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带着您一起来了解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道...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离婚男方不一定要赔偿女方,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由法院调解。根据《民法典》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