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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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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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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

   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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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历程
    

创业板推出十年历程回顾

2008年1月17日,争取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

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获国务院批准。

2004年5月17日,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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