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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同时又是债权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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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同时又是债权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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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同时又是债权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要满足债务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前提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负有一定的债务,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又先享有一定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就是最能体现这种关系的典型例子。
   一、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什么是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三、什么是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四、三者之间的关系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上诉介绍可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密不可分 。所以一个人既是债务人同时又是债权人是正常的。他对于这个人来说是债务人,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就是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不是绝对的关系,他们可以互相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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