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 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 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
  综上,您应该知道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在合同订立生效之后,当事人要注意这些情况的出现,合同一旦被解除,肯定是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而要是属于一方违法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话,则另一方可以追加对方违约责任。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老公不肯离婚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之法院调解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抢注商标代理权有哪些?
    抢注商标代理权有哪些?代理机构抢注他人商标是不合法的,是要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的。依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是要被法院判决驳回的。代理公司抢注商标一般是不...

·离婚后对财产分配有异议应如何处理根据2004年4
    离婚后对财产分配有异议应如何处理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验房交房质量常见问题
    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如果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比较小范围的空鼓、门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开启不灵活等,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 第二类问题就是一些比较大型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完成入住的。例如房屋漏水等。如果业...

·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之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现拟定劳动合同的,所以需要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有确定的劳动期限,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一、新劳动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是否有经济补...

·商标权质押所需资料有哪些?商标质押的手续是什么?
    商标权质押所需资料有哪些?商标质押的手续是什么? 一、申请商标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

·离婚时车位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车位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属于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

·交通事故的诉讼费该谁承担
    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那么这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标准是多少呢?而最后又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

·一、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