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一方发生了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法律规定中,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呢?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追究违约责任呢?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这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为您一一解释。一、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
  ??在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况下,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有三种情况:1、有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2、不确定期限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此时计算合同违约责任。3、履行期限不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是,“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违约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主要就是看合同履行期限。刚好合同是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的,以该履行期限为准,超出则开始计算违约责任;合同不确定期限的合同的,违约方被告知的履行期限为准,超出开始计算计算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以违约方被告知履行的必要准备时间为准,超出开始计算计算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一、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离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一、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

·离婚时没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如何分?
    离婚时没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如何分? (一)、如果在离婚时没拿到房产证的,法院在离婚判决时将会对房产不予处理。 按照目前的情况,要是在离婚时还没取得房产证的大部分是由于现在房子还在还贷中,因此还没拿得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想要分割房产的话,不管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

·离婚再复婚财产是共同的吗
    离婚再复婚财产是共同的吗离婚又复婚,复婚之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规定,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一、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购房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相关法规中,工伤护理费如何规定?
    相关法规中,工伤护理费如何规定? 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机械故障,导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劳动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停工留薪,医疗护理费等待遇。那么工伤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

·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会受到什么处罚?
    儿童、妇女、老人在我国属于特殊群体,国家保障儿童、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保护该类群体的法律法规,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聘用童工是违法的,聘用单位将会受到处罚。那么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
    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一般怎么写? 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负债处理及人员调整等,其中会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双方来说非常重要。鉴于此,需要双方签署一份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来确保双方各自履行保密义务。那么公司并购重组保密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文和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